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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借給了小明5000元,有借條但是遲遲不還,打電話給他家人也不管,該怎麼辦呢?


首先

就合同而言,你們為了明確責任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籤訂了一份不太實際的合同,說說我的看法:

  1. 乙方為了買手機向甲方也就是你借了三千元,經過雙方同意Y(^_^)Y,借錢人願意向你支付「三千元利息」錢,在此還款日期是2018.1.15日,但是我發現右下角簽訂日期也在2018年,那麼毫無疑問,你這個合同是高利貸合同年利率超過了100%肯定的,高利貸他肯還他家裡也肯定不會幫忙還的。

  2. 說到差旅費和律師費,借款協議說是由乙方負責,不過也不太現實,因為條款協議本身就是霸王條款,法院判決也不會支持你的,而且你還是放高利貸的,即便是銀行也不會這麼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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