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男子拐賣兒童教唆賣淫被判刑472年,這個472年是如何計算出的?
07-04
謝邀!這次算是問對人了,洒家就是從事法律工作的,對美國的刑事審判制度略有研究。下面我就解答一下這個472年刑期的由來。
一、此案概況。這是一起賣淫案,成員七名,他們使用毒品和暴力來控制年輕女孩,並經常強迫她們與他發生性關係,並在網上安排她們賣淫。此案於2015年被大陪審團起訴,主犯也就是此問題的主角布羅克·富蘭克林被判30項罪名成立,其中包括販賣人口、性剝削兒童、教唆兒童賣淫等罪名,總刑期472年。科羅拉多州總檢察長辦公室就此案發表評論說:「這項超過400年的判決在全國範圍內發出了一個強有力的信息,即我們不會容忍這種對婦女和弱勢群體的暴力行為。」
二、美國的量刑制度。死刑在美國是一個引起爭議的問題,美國聯邦政府和三十三個州至今仍然保留死刑。但是,對於死刑判決美國法院是有很多限制的,比如強姦而未殺人者不得判處死刑,哪怕是強姦幼女這種惡劣行徑;被告犯罪時年齡未滿18歲,不得判處死刑;罪犯心智能力低下,不得判處死刑等等。三、布羅克·富蘭克林案件的量刑。布羅克·富蘭克林此次被指控涉嫌販賣人口、性剝削兒童、教唆兒童賣淫等30項罪名。法院經審理後,陪審團認為所有罪名成立,法官根據他每一項罪名所應判處的刑期累計相加,最後判決長達472年的有期徒刑。需要指出的是,庭審時,布羅克·富蘭克林的辯護團隊最初要求最低刑期為96年,但受害者和檢察官都強烈抗議。於是美國歷史上人口販賣案獲得的最長刑期就誕生了,布羅克·富蘭克林為他的罪惡所承受的處罰就是把牢底坐穿。
不知道我的回答你是否聽明白了?這是美國刑事訴訟法律跟我們國家的不同之處造成的。
根據犯罪人的犯罪刑違的各項罪刑分項分類分刑判定後合併為總刑期。也就是判案法官做不上一點手和腳的法律,說白一點各項犯罪刑期是定死了的無左無無上無下這就叫法也叫公開,公平,公正,它才叫依規依律依度依法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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