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給僱員每天260元,僱主按每天300元跟廠結算工錢,僱主無資質,僱員受傷誰賠?


這裡面根據不同的法律關係,在責任承擔上也不同。但對於無資質的僱主,無論如何也是要承擔責任的。

一、分清楚兩種法律關係

1、勞動關係,簡言之,用人單位和員工簽訂合同,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一種法律關係。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的關係不是平等的,員工要受到用人單位的管理。

2、勞務合同關係,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的提供與報酬的給付所達成的協議。

二、僱員與僱主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僱員受傷僱主擔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僱主有義務為僱員上工傷保險。僱主為省錢,沒有給僱員參加工傷保險的,此時要由僱主承擔各項工傷保險的費用。(參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二款)。

三、僱員與僱主勞務合同關係,責任根據過錯擔。

按照《侵權責任法》,僱主與僱員之間形成勞務關係,僱員提供勞務,因提供勞務受傷的,根據僱主和僱員各自的過錯來承擔相應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題主中,僱主沒有資質承包工程,本就存在過程,僱員受傷承擔責任是肯定的。至於承擔多少,要看僱員受傷過程中自身是否存在過錯。

兩種關係一比較,很明顯,勞動關係對僱員一方的保護力度更大,如果有工傷保險的話,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僱主共同來承擔各項損失。

以建設工程為例,僱員多是農民工,僱主也就是個包工頭,經過層層轉包,好不容易有個活干,僱主基本很少為僱員上保險。如若僱員發生意外受傷,僱員找僱主,為此可能僱主也會搭盡自己畢生的收入。受傷得不到有效救治的僱員、因賠償導致傾家蕩產的僱主,這些一直在我們周邊生活中上演著。農民工找工作不易,找到工作了受傷維權也不易。

總結語:僱員受傷,於情於理於法均由僱主來承擔。建設工程亂象一天不治理,僱員的權益就一天得不到保障。建議僱員找正規些的包工隊上班,簽訂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至少要上工傷和意外保險。萬一不慎受傷,權益也能得到一定的保護。


感謝邀請。這個問題只是涉及找誰索賠,只要捋順好法律關係就好了,換句話說,工傷索賠只與勞動關係有關,與發包關係以及各層級工錢多少沒有直接聯繫。但凡涉及索賠,只要搞清楚三個方面,一是勞動關係,二是誰的錯,三是損失依據。

如果僱主與僱員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可以按照合同相關具體規定找僱主索賠就可以了。如果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合同也確立了合法勞動僱傭關係,僱主也是必須要承擔僱員工傷責任的,不過這承擔多少要看具體情況,比如僱員自己有過錯,或者在僱主方有安全生產條例和員工手冊等情況下,僱員由於違反規定造成的工傷,那麼僱員也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在實際中,很多人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僱員一旦工作,事實上就已經與僱主形成了僱傭關係,所以也是可以找僱主索賠的。

工程層層發包的問題比較複雜。如果認定僱主無資質,那麼要考慮僱主是否是總包,如果是總包明顯嚴重過錯,直接找僱主索賠就可以。如果僱主不是總包,可以向上一級一級查找,看上級發包方是否存在明知承包方無資質承攬工程的情況,如果故意發包給無資質承包方,那麼這一級發包方也存在明顯過錯,發包方需要和承包方對工傷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謝邀請,

現在的市場放開,很多建設工程由甲方招標,中標者往往不是自己一個企業攬下這些工程,而是層層轉包,一些二級商,三級商應運而生,事實情況是僱主找僱員,層層賺差價,成了普遍現象,比如你文中提到的工程方給僱員每人300,落實到僱員手上的只有280元,

僱員是工程方的最低一層,是工程建設的基礎,靠他們的雙手,這項工程才能建設起來,一旦僱員在工程中出現了工傷問題,按照工傷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不菅它有沒有資質,合法不合法,工程發包方將承擔責任,

想推託理甴給下邊分包方是完全站不住腳的,一旦出現工傷問題,第一時間把工傷者送往醫院,緊急召開三方分折會議,定責定人定分攤,讓患者在第一時間得到救治,把錢打在醫院帳戶上,而不是踢皮球,互相三不菅,讓你的僱員們寒心。


僱主從廠方承包工程,廠方按每天每人300元給僱主,僱主給僱員每天260元的工資。僱主無承包工程的資質,按理不能承包工程,即然能從廠家承包工程,也可能有其它辦法。現在重點是出了工傷應該由僱主與廠方來承擔,因為僱主是直接與廠家承包工程過來,廠家付工資。然後僱主找人幹活按天發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 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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