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兇傷人至受害人雙腿粉碎性骨折,法醫鑒定輕傷,你怎麼看?
首先,從目前情況看,被害人雙腿粉碎性骨折符合輕傷條件。根據《人體損傷鑒定標準》規定「四肢長骨粉碎性骨折」的,構成輕傷一級。因此,做出輕傷鑒定,以此先拘留、逮捕胡某國等幾個嫌疑人,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是沒有問題的。關於被害人傷情是否構成重傷,那要看被害人的恢復情況,如果造成功能性缺失和障礙,再做出重傷鑒定也不為遲,只是對嫌疑人量刑輕重的問題。而且,在對嫌疑人提起公訴之前,有大量的時間,足夠被害人進行恢復並確定是否構成重傷了,不用擔心。
看到這個新聞的第一感覺,卧槽,雙腿粉碎性骨折竟然別判定為輕傷,是不是有什麼貓膩啊!
後來查閱相關資料發現,雙腿粉碎性骨折只要腿沒有斷確實是輕傷,但這個輕傷是法律上的術語,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傷的比較輕的意思。
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大家不要擔心這些不法之徒會得到輕判,他們犯的是故意傷害罪,必須受到法律嚴格的制裁,同時賠償陪害人的損失。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違法犯罪者都逃不過法律的制裁,他也必將自食其果。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都殘疾了還輕傷呢?審判長你這邊看過來,不懂我可以教你。
傷情鑒定和傷殘鑒定不是一回事,傷情鑒定用於刑事案件,即時鑒定,分界點是傷情達不達到刑事拘留,鑒定原則寧輕勿重;傷殘鑒定用於量刑和賠償,等到病情穩定之後才能鑒定,鑒定原則寧重勿輕。
我想問問怎樣算是重傷?如果有錢都可以買兇傷人,那這個世界豈不大亂!這種行為買方和兇手都該嚴懲,罪行是一樣的!就因為對他們的放縱,才會不斷的發生著一樁又一樁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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