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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年前公證處的公證書有瑕疵,具有法律效力嗎?


謝邀。首先先解釋一下這個公證書的有效期吧,一般分為3類情況:

1、公證書中未規定的。

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做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親屬關係公證、結婚公證、駕駛證公證、學歷學位公證等就屬於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諮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2、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

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託書》中規定的委託期限為三個月,那麼該《委託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為三個月。

3、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規定有效期。

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態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同,合同雙方後來協議解除了合同,那麼該合同的公證書就歸於無效了。又比方說經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因贈與雙方沒有及時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後來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落空,那麼贈與公證書也是無法使用的。

再來說一下公證書有瑕疵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於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此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以上僅供參考,如有需要還請諮詢相關專業律師喔~大家有好的見解也可以在評論區踴躍發言喔


謝邀。

本問題應該分成兩個層次解答,如果是文字錯誤等瑕疵,公證處進行更正即可,不影響公證書的法律效力,如果是內容違法或者與基本事實不符的,則應當撤銷,公告後則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參見公證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公證書若有瑕疵,是否具法律效力,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於一些小的毛病,如標點,不關鍵的錯別字,若不影響文義理解,那公證書是有效的。若公證書有重大毛病,如根本性違法,那公證書無效,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公證書。若毛病大小無法判斷,那公證書的效力待定,當事人可與出證公證機構商量解決辦法


公證書是沒有時效規定的,始終有效。有暇疵?那要看是實體錯誤,還是程序錯誤,如果一般瑕疵可以申請公證處補證。如果是實體錯誤可以申撤銷。


公證書在沒有撤銷前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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