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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簽訂一切「AA」制協議的夫妻,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簽了AA制協議各自財產就歸各自了?你得先搞清楚到底約定了什麼!

#楊文戰律師觀點# 有人說兩口子過日子還分你我、算計來算計去,這還叫婚姻嗎?這事兒各有各的看法,本文不討論AA制對夫妻感情的影響及社會效果,單純從法律角度討論協議的效力和在離婚時財產分割方面的作用。

夫妻AA制並非法律術語,其含義單純看一個協議名字並不能確認,準確定義和作用還得看具體條款的內容。

AA這個詞兒是從國外傳來的,AA制的意思是各人平均分擔所需費用,通常用於飲食聚會及旅遊等共同消費共同結賬費用的場合,在於雙方或者多方都存在消費卻一起結賬,免去個人或者部分人請客,消費均分。這個很好理解,共同消費共同掏錢,不存在誰請誰的問題。

那麼放到夫妻生活中呢?對財產的影響是不是約定了AA制就各自財產互不相關了?這種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這個對財產分割的影響關鍵要看協議內容約定了什麼?

假定一份AA制的協議,只約定雙方平常生活支出要各自負擔一半,對於日常生活支出以外的個人所得財產未作明確約定,其實並沒有多大意義,因為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各自名下在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法律上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如果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婚姻期間各自所取得的收入等財產性質上屬於各自的個人財產。然後共同生活共同按約定標準支出,這樣的話,除了很明確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財產以外,其它財產是在誰名下就歸誰。

真到離婚的時候,財產就很容易分割了:

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債券這類財產歸各自,這些不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不用分割。

雙方婚姻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財產,按雙方約定共有,離婚時按約定標準直接分割就好了。

真的有了這樣的協議,基本上離婚時就不應該存在大的財產爭議了。

對於AA制的約定,我國的法律是允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所謂aa制的協議指的是婚後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產生共同財產的一種約定,所以一致的協議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上是認可的。

根據《婚姻法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約定了這樣的協議,一般情況下,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對於財產的分配應當是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分割起來會比較清晰,爭議會比較小。


題外話,生活就是材米油鹽,計算這麼多,和合租房的室友有什麼區別,婚姻也許就因為這個垮了!

言歸正傳,一切AA制的協議,我理解的是夫妻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

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以結婚登記時間作為節點。

也就是說,從登記結婚那天起的所有收入和債務,都歸夫妻共同享有或承擔。

但是,也有例外情況。

這裡就要提到《婚姻法》的例外規定,也就是夫妻雙方之間可以對結婚前和婚後的財產歸屬情況進行約定。

一般情況下,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婚後AA制的約定,雙方都應受到約束。

也就是說,只要簽訂了,離婚時,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還是歸各自所有。

不在約定範圍內的,則繼續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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