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你好!離婚訴訟中當然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不是所有的精神賠償都可以獲得法院支持。
有的當事人諮詢離婚,常常會這樣問:「律師,我跟他結婚七年了,生兒育女,由黃花姑娘變成了黃臉婆,為了家庭,我日夜操勞,卻換來被起訴離婚的下場。我要青春損失費,要精神損害賠償,可以嗎?」
也有的當事人認為離婚是個倒霉事兒,是吃虧,吃了大虧,不管什麼原因,只要對方提離婚,她就認為精神受到了傷害,就一定要求精神賠償。
另外,有的是因為對方出軌,或家暴,也有的源於雙方父母的原因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還有的是因為對方賭博、吸毒等違法違規惡習屢犯不改。
諸如此類的索要「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況比比皆是。那麼,我們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現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只有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離婚時才可以請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並不是所有的「被離婚」都可以得到精神損害賠償。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數額,法律對此沒有具體規定,法官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裁判。一般而言,這種賠償在幾萬元左右,最常見的是5萬。
因此,索要精神損害賠償,要切合實際,考慮對方的承受能力和以往法院的判例,提出適當的數額請求。譬如對方月收入八千,年收入不到十萬,你要求二十萬或幾十萬的賠償金額就是不實際的,法院不可能主持。
除了精神賠償以外,還可能發生財產損害,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給您幫助。
按照婚姻法的現行規定,只有一方配偶存在法律所規定的法定錯誤時,無過錯的一方配偶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而且該賠償必須要以雙方進行離婚為前提,如果雙方不離婚,而只要求賠償,法律是否不會支持的。
根據現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裡面的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方面的賠償,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賠償。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會結合一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酌情給予判決,並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
有些人認為,如果一方存在這些過錯就可以要求對方少分或不分財產,其實這樣的說法是不準確的。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的一方配偶存在上述過錯就可以少分財產,只是要求可以給予賠償。但是其實如果對方給予經濟賠償後,所產生的後果就是對方會少分財產,但是在法律的角度來說,這部分是屬於經濟賠償的性質,並不是說對方可以少分財產的性質。
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損害賠償,其具體情形包括: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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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以下幾種情況的,沒有過錯的一方可向有過錯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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