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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小孩判給男方,男方不讓見小孩怎麼辦?


好生氣,憑什麼不讓見?孩子是我們十月懷胎,受盡千辛萬苦才生下來的,男方就只提供了一個蝌蚪,孩子就成了他的了?簡直太搞笑了,還不讓見,憑什麼?有什麼權利不讓見?孩子是從娘胎肚子里出去的,不是從爸爸肚裡出去的,更不是奶奶肚裡,所以,女方是最有權利看孩子的。

我就想問問這位爸爸,為啥不讓見?是不是你虐待孩子了,怕孩子告狀?你知道孩子是怎麼想的嗎?你們已經離婚了,對孩子已經造成了無可挽回的傷害,現在還不讓孩子見媽媽,你就不怕他長期得不到母愛,心智發育不健全嗎?你簡直太自私了!

孩子媽媽,不要著急,現在那麼多電視調解節目,給他們打電話,讓大家幫你調解一下。如果謝謝調解沒有約束力,告到法院,你是孩子媽媽,雖然孩子判給男方,但是你還是有看望他的權利,起訴孩子爸爸,維護自己權利!


謝邀,從樓主的表述上來看,感覺任何回答對您來說可能都不一定有意義。因為您在提問中描述對方一家人都是無賴,說明您因無法正常探視孩子一事是帶有極大情緒的。當然,這種情況下帶有情緒是很正常的,媽媽對小孩兒的思念和愛更是人之常情,不然哪來的《世上只有媽媽好》這首歌。

但這會影響你對問題的看法影響您做出的決定。大家都說衝動是魔鬼,希望樓主不要因此而懷疑人性良的一面。並且我覺得這就像問題的一體兩面,解鈴還須繫鈴人,個人建議樓主冷靜下,從自身從對方多個角度來反思解決問題的辦法。

孩子兩歲多,父母以對簿公堂的形式來離婚,相信這段婚姻對雙方來說可能都不是一段很愉快的經歷。當然,在孩子兩歲多時候雙方選擇離婚,作為女性一方肯定也是付出了莫大的勇氣。請原諒,在此無意重揭開您過去的傷疤,但種瓜得瓜種豆得豆,您當初的離婚時有多麼的希望掙脫羈絆,可能後續就會有多少羈絆強加在您身上,比如探視孩子的方面。

1、家家有本難念的經的,但以對簿公堂式離婚或許中斷的不是夫妻關係,更會間斷那份母子(女)之間愛的細繩。

在小編身邊其實也有幾例離婚的朋友,有協議離婚的也有訴諸法律才離婚成功的。雖說兩種離婚方式都不錯,但兩種離婚方式後續當事人面對彼此的態度截然相反。協議離婚的朋友在我們幾個朋友之間平時聚會時,雙方都會到,尤其是帶著孩子在一起時,似乎他們從未離過婚,猶如一家人樣親密。但以起訴方式離婚的,往往是一方參加另外一方肯定缺席。

從起訴離婚的朋友身上我們可以看到,有避免彼此之間尷尬的因素在,更有對當時各種不快的難以釋懷和憎恨,無法原諒對方的在婚姻存續期間的種種,無法原諒在離婚期間的各種脾氣。

自然,在離婚後,雙方都帶著情緒來看待彼此,一方想正常探視孩子,另一方在情緒上能有多為難您就會給您多少為難。在外人看來沒有必要,但對當事人來說唯有此方能解心頭只恨。

2、按正常邏輯來看,兩歲多小孩兒肯定更離不開媽媽,畢竟再仔細的爸爸都無法將幼兒照顧的比媽媽還要妥帖。問題是,法院將孩子判給了爸爸一方來撫養,個人認為作為媽媽需要反思一下自己的行徑。

對於孩子撫養問題,法院一般會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綜合衡量父母雙方經濟條件、居住條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以及孩子自身成長習慣等因素決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月收入20—30%之間。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樓主承不承認或是受其他因素影響,法院在判決時其實認可了孩子歸爸爸一方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說明媽媽一方在某些方面是有做的不足之處。當然,這裡拋卻經濟因素不說。

3、哪怕離婚後也可以多想想對方的好,人心都是肉長的,從對方角度來換位思考下問題,去想如果怎樣做對方才會很樂意配合自己的探視。

如果算上樓主小孩的年級及談婚論嫁的時間,樓主之前婚姻伴侶之間至少是有3年的婚姻存續期間,相信或多或少是有感情的。可能會因各種因素促使樓主與對方離婚,但相信作為婚姻雙方來說肯定也是有各自的優點和痛點,只是怨恨掩蓋了自己欣賞的目光。

不妨換個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對方有哪些痛點和弱點,或者藉助聚會形式,從這一方面來著手,或許會有用。當然,如果是孩子爺爺奶奶強行看著,在合理範圍內確實很難做到正常探視。

如果強行不擇手段的探視,可能還會傷害孩子。因為自己的執著,對方可能更加堅定不讓您探視的想法。脾氣不好的,還會因此將氣撒到孩子頭上。

4、如果實在是一直無法正常探視小孩兒,也可以訴諸法律,可到法院申請執行保障探視權

如果判決一方撫養,另一方有探視權。一方拒絕對方探視的,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執行對孩子的探視,具體執行方式因案而異,目的是保障探視權的行使。

當然,在此也提醒樓主,為了探視孩子貿然行事,將孩子偷走。生活中有個別非常惡劣的情況,法院把小孩判給一方,另一方不服氣把小孩偷走了,這種情況公安部門會對當事人進行訓戒,罰款或是拘留。


首先肯定,不論什麼原因離婚,但離婚後的綜合征是雙方都不願意看到的。

在撫養和看望孩子的問題上發生衝突或矛盾是難免的,但有矛盾和衝突就必須正確解決,任何一方賭氣或故意要氣一氣對方的做法,都是不理智的,既是對方是有過錯的一方。

不論什麼時候,看望孩子都應當以法院判決的結果為準繩,如果不讓看望孩子違反了法院判決結果,那就是違法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強制對方執行。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和看望權無論判給誰,另一方都應該理智的讓對方去執行,任何阻止的行為都是不當的。因為這樣對孩子的成長沒有好處,長期下去,孩子在這種矛盾中生活,會對其造成心裡陰影,終生影響他或她的愉悅心情。

孩子是夫妻生活的見證,雖然過去的那段時光不想記憶,但孩子是無辜的,他或她都需要父愛和母愛,要知道,不論缺失父愛或母愛對孩子的健康快樂成長都是殘缺不全,這種情況已經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課題,需要專家解讀和進一步研究。有人可能要說,後爸後媽照樣可以照顧好孩子,同樣可以給孩子更好的教育和愛,實際上,這種觀點是比較偏激的。誠然,有好多孤兒院領養的孩子,進入到新家庭後,仍然有幸福的一面,但孩子一輩子內心深處的撫慰成本實在是太高了,追其效果並不是百分百的完美,所以,為了孩子著想,還是還給孩子的父愛或母愛吧。

必須說明一點,任何一方不論是有過錯的一方,還是沒有過錯的一方,任意剝奪另一方看望權和撫養權的行為,只是在考慮大人自己的感受,並不是站在孩子的角度考慮問題,是把大人個人的情感凌駕於孩子之上的一種行為,對與否自有結論。

(圖片來自網頁)


您好 感謝邀請。你說的這個問題在生活中比較常見。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信息的高速發達。離婚的事情也越來越多。離婚之後孩子歸誰養也是一個敏感的話題。也有很多夫妻雙方離婚之後就在小孩的問題發生很多糾紛。

第一,離婚之後孩子不管判給哪一方對方都有探視孩子的權利我們不是說法律的條條框框,很籠統的說就是,你有權利探望孩子如果男方決絕你可以請求法律的支持。

第二,孩子是男女雙方的共同體。雖然離婚了,但是男女雙方對孩子都有撫養的義務。同時法律規定男女離婚之後不管孩子歸哪一方,對方都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包括周末帶領孩子去外面玩耍,吃飯等等。

第三,如果有一方不讓另一方探視孩子,或者帶孩子去玩。已經觸犯了法律。

綜上所述,離婚的,男女雙方就孩子問題上。要達成共識和協議,否則,會在孩子的成長中,對孩子造成很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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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探望權糾紛時,我認為首要的救濟方式是當事人的協商。從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對子女的探望安排作出協商,無法協商一致時,可依據法律申請訴訟,請求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38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雖然根據我國民訴法第102條第二項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現實操作中,撫養權的強制執行會有很多客觀的困難,也有法律不能及的地方。

所以我個人建議:暫時先避其鋒芒,離婚後,大部分雙方情緒處於敵對階段,與其此時鬧得滿城風雨,血雨腥風的,不如按兵不動,靜待時機,等雙方都緩和下來,很多事情就能看開很多,事情也就好辦一些了。

以上是我的觀點,如果你有其他看法,可以在評論區里留言,也可以關注我給我發私信,一起交流。


無賴最怕揍,你可以找個比他們家厲害的人去溝通,見孩子是你的權利。如果不想鬧大,又考慮孩子的安危,那就不要去見,平息一段時間,他們家就沒那麼戒備了,不要激化矛盾。

我感覺這樣的事去法院是沒什麼用的,因為法院只負責判決,看孩子是日常行為,所以還需要你去溝通,凡事有因才有果。自己先好好生活,不要讓痛苦蒙蔽了自己,只有自己強大起來,你才能得到你想要的。

還有,離婚是一段關係的結束,不要讓孩子受到太大的傷害,孩子還小,想媽媽是肯定的,暫時見不到會哭鬧,不過時間長了會好點,為了孩子,你需要忍耐,偷偷去見並不是良策,長遠來看,如果實在見不到就不見吧。


緣起則聚,緣盡則分,彼此的恩怨情仇都是過眼雲煙了,按說不該再彼此傷害了。再說人家一家人無賴就沒意思了,想經常看孩子,還不想鬧大,就需要前夫家人的配合。必然不鬧是不可能的,唯一的途徑就是訴祝與法院,法律上規定的你是有探視權,對方也確實要配合。但是打擦別球,製造點小麻煩,你見到孩子的機會也會少很多。何況孩子是跟男方生活的,男方自然也就責任更重些,和孩子接觸的機會更多些,在孩子成長的過程中給他種下仇視媽媽的思想不是不可能的事,如果這樣教育下去,長大了孩子能認你的可能性都不大。關於撫養權幼兒時期媽媽一般具有優先權,特別是兩歲以下的孩子,既然男方拿到撫養權,不把事情鬧大的思想是對的,不然就演算法院判你能夠見孩子,你也很難在相見孩子的時候順利的見到。不能每次都找法院吧,找點由頭製造點麻煩,減少孩子與你見面的機會很簡單。千萬不要聽那些女權主義者的激情演說,聽她們的只能矛盾激化。除非你想打官司重新拿回撫養權,不然盡量做到去消除彼此的矛盾和隔閡。既然已經分手了,不在一起生活了,好多矛盾就不在尖銳了,為了孩子,放低點身段。家庭糾紛不想多說,但就現在男方具有撫養權的原因無非三種,一是離婚時孩子兩歲以下,女方放棄撫養權,或有重大的自身問題不適合扶養孩子。二是兩歲之後女方同樣是放棄撫養權或者男方家經濟,教育等孩子成長的必要因素明顯明顯優於女方。第三,孩子兩歲以後,離婚的原因女方有比較明顯的過錯,而被判失去撫養權。


孩子不在身邊,母親難免不惦記孩子。首先男方家的這種做法無論從法理還是情理上來說都是不妥的。法律上有規定母親有權利面見孩子。你不想鬧太大,可以嘗試 和男方溝通,不行可以找男方的親人朋友勸勸男方,找出為什麼不讓見的原因。實在不行只能尋求法律援助了。


從法律意義上講,對於子女來說,並不以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同父母的親子關係。本案在判決父母離婚時,孩子判給男方,只是撫養權利的變化,而沒有改變子女同母親的法律關係。因此,男方不讓女方見孩子,是一種侵權行為。通常一個最直接的辦法是,去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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