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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處罰的人還能做保安嗎?


做保安的事我經歷過,我也參加過??保安應聘,對於一些比較正規的保安公司或者對保安工作要求很高的企業和單位,對於應聘的保安員是需要到當地的公安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只有有了這個才可以應聘保安的工作的,那麼被刑事處罰的人都有哪些才是會有犯罪記錄或者說案底呢?

1因違反法律,被依法逮捕並被判刑的人,在刑罰結束後是會留有案底,而且是在全國各地都可以查到的。

2因參與打架鬥毆而被拘留,處罰,如果認錯態度好,積極賠償並道歉的,在案件結束後會依據具體情況是否消除案底,但是有備案。

3因特殊情況而被定為犯罪嫌疑人而進入拘留所的,最後因為證據不足的原因而被放的人,這是不會留有案底的

有的保安崗位對人員要求高,對於有犯罪記錄和刑事處罰的人是不錄用的,但是對於一般的工作崗位是沒有要求的。


作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想根據司法實踐和社會經驗進行綜合分析這個問題。這個問題涉及刑法中「從業禁止」的內容。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根據刑法的規定不難看出,被刑事處罰之後法院可以宣告「從業禁止令」,禁止被判處刑罰的人在一定時期內從事某些職業。關於被刑事處罰的人能否當保安的事情,2017年媒體就報道了一件法院禁止被告人從事保安工作的新聞:

青島日報訊 2017年5月12日,青島市黃島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對一起性侵幼女的案件被告人在判處刑罰的同時對其宣告了「從業禁止令」。本案中,被告人作為街道聯防隊派駐幼兒園的保安,其負有保護幼兒安全的義務,但被告人對幼女實施猥褻,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可認定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其對幼女實施猥褻,系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從嚴懲處,並應當適用從業禁止,並據此對被告人在判處刑罰的同時宣告了禁止其三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聯防保安工作。

根據司法實踐被刑事處罰的人是有可能被禁止從事保安工作的,但是這種禁止是法院根據具體的案情做出決定。例如某些人利用保安工作的便利進行猥褻幼女、盜竊搶劫等違法犯罪,就可能被禁止再從事相關職業。在社會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對保安的素質要求比較高,不允許保安有任何的違法犯罪記錄,這種情況下被刑事處罰的人也可能無法當保安。用人單位如果要求比較低,應聘者的犯罪情節很輕與保安職業關係不大,例如醉駕被判處緩刑,用人單位也可能會錄用。以上就是我的看法,歡迎討論,歡迎關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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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應該不適合做保安工作。因為案底是無法撤銷的。現在的保安都需要持證上崗。


如果處罰的人過後遵紀守法,應該是可以的。如果公司以此種理由拒收的話,那就是對當事人的一種歧視。因為處罰過後,國家己經認定罪過相抵。任何公司都應以國家量刑為準則。現在國家提倡和諧社會,社會應接納他,容納他,可以降低很多的再犯罪率。所以於大,於小都應該可以做保安。


很簡單的問題,只要你所受到的刑事處罰沒有對行業有強制性的禁止規定,那就可以做。就是說你所受到的刑事處罰沒有禁止你以後能夠從事的職業,那就沒問題。最大的問題就是僱主如果發現你存在案底,十之八九會找理由拒絕你的應聘。這就不是能不能做的問題,而且給不給你工作機會的問題。


大多數的用人單位是不會用一個受過刑罰處罰的人做保安的。保安的工作看似挺簡單的,但是他的職責卻不是人們所想的那麼輕鬆。做為保安雖然有的只是從事門衛工作,但是做為一個企業或單位卻把整個企業或單位的安全和保衛工作交給了保安,是企業或單位對保安的完全信任和託付。而保安也要靠自己的良心和責任才能做好這項工作。如果讓一個被信任的人做保安工作,企業和單位又怎能放心呢?保安也好,門衛也好,都是只有那些有良心有責任感和正義感的人才會做好。


一個人被刑事處罰前,都有各種各樣的職業,有的人有時候被刑事處罰,完全是在不經意間,有的人觸犯了刑法以後,還不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已經觸犯了法律,觸犯刑法以後,不管是被刑事拘留,還是治安拘留,甚至被判刑,剝奪政治權利的這種人,就算是被處罰前是國家公務員,在執法部門上班,但是在回歸社會以後,對找工作肯定有影響,考公務員這類的工作就肯定不行,但是找一個保安的工作不是問題,這種現象在我們這邊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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