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遭冷漠反遭索賠成被告,我們今後該怎麼做?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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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師根據題干所述,僅從法律規定角度回復如下: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法律上「見義勇為」的定義和概念。從現階段我國民事法律制度角度分析,民法對公民見義勇為行為法律定性不明確以及法律救濟途徑缺失是兩個非常突出的問題。見義勇為人不具備法律約定的義務。所謂法律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為人與救助對象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救助責任。比如父母對子女的救助屬於法定或追責義務,不屬於見義勇為。見義勇為人在主觀上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願。也就是說見義勇為行為要求見義勇為人必須在主觀上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願,並且由此產生的行為,這種意願必須帶有正義感,才符合見義勇為的標準。如是僅僅是行為客觀上產生了上述結果,但是主觀上僅僅是出於維護自身利益,那麼也不能構成見義勇為。見義勇為在我國民法上的定性。見義勇為人或基於無因管理、或基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或基於防止侵害。

我國現行法律對見義勇為人保護終於於2017年10月1日頒布的《民法總則》予以確立下來。

《民法總則》第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184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此前因為做好事反而被誣陷的事不少見,這次《民法總則》見義勇為行為的多個情況進行了明確。

2017民法總則見義勇為受保護的政策的通過,對中國公民的人身權利有了更好的保護。給善良的做好事的人們吃了一顆定心丸,免去了做好事反被誣陷的憂慮。對於形成見義勇為、樂於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有了一個大的推動力,更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又一個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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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懲惡揚善、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人心向善,見義勇為是人的良心之舉,它體現一個人對正義的訴求與實踐。所以古往今來見義勇為一直是人們所倡導的,見義勇為者越多說明社會的正義土壤越厚,,社會的風氣越好。因此見義勇為應該得到國家和社會的嘉獎與肯定,讓英雄們得到應有的待遇。


但近些年來網路上經常報道一些見義勇為遭索賠的事件,這不僅讓英雄們流血又流淚,也讓普通民眾心寒。所以我們也會看的很多見死不救的事件,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試想一下如果我們見義勇為後不但得不得受害者的感謝,反而受到指責甚至要求賠償,我們還敢見義勇為嗎?


好在國家終於給英雄們解決了後顧之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我認為當他人遭遇危險或需要幫助的時候,如果有能力的話還是應該伸出援手的,如果經驗和能力不足的話還是應該理智面對,用智慧的方式去施救,這樣是對自己的保護,也為受害者增多被救助的機會。


最高法己經把電梯勸煙,後猝死老人家屬上訴索賠,二審判:電梯勸煙無責,不用賠錢,和追交通肇事者張某,張某在火車馳時自殺,其家屬上訴追趕張某的朱先生索賠,法院判朱無罪,朱為見義勇為行為,這二個影響在百姓中很廣的事,寫進最高法,應該視為:國家己經用法律保護見義勇為者,訛人,敲榨,誣陷見義勇為公民,像過去那樣〞我弱我有理〞,〞我窮我有理〞為所欲為的行為應該終結和應有打擊。至少在他們倒打一耙,恩將仇報將見義勇為告上法庭,法律是不會支持的!而作為見義勇為者,要注意保護自己,在施救前和過程中。


好多年了,看到很多見義勇為,最後卻不得,好結果的好心人,他們有的,弄得家破人亡,有的弄的傾家蕩產,看著心裡真的很難受。如果是我,我估計我不會參加,因為我承擔不起那個責任,我承擔不起,見義勇為帶來的後果。我就是一個很普通的人,我只希望平平淡淡的與我的家人一起生活。萬一有一天,真的,見義勇為的機會,真的會落到我的身上,也許,我會去逃避。真的,我不敢。為什麼會逃避,因為,我一直都認為。在我們現在的這個社會,現實就是這麼殘酷。為了保護我和我的家人,沒有辦法,我只能逃避,我只能,躲閃。如果我們的國家不建議相關的見義勇為的法律,那麼,見義勇為對我來說只不過是笑話而已。其實,很多時候,我也有想過見一回。但是,想想後果,說實話,真的不敢。很多前車之鑒都在前面擺著。沒辦法,憋憋屈屈的活吧。


一句話,好事不能做,自己也不做壞事,好人不能當!如果救人犧牲或殘疾,對自己,對家人,不負責任,若干年後,你的墳頭長滿雜草,不會有人再記得你,你留給家人,都是無盡的痛苦(為國犧牲,另當別論) 所以要好好活著,不要衝動,不要衝動,不要衝動!死了之後,被歌頌,不如自己好好活著,吃吃肉,喝喝酒,抽抽煙--------一句話:活著真他媽的真好!如果噴子想當道德婊,來來來,歡迎!


人性慘遭踐踏,道德蒙上灰塵,我無言以對,如此人心,真善美恐已是過眼雲煙。也許是人到中年,已淪為九斤老太,絮絮叨叨的啰嗦,徒惹人討厭。

在這私慾有點膨脹的社會,我們都踮著腳小心翼翼,沒有誰能保證順利到百年,何不多點善意,給我們去路留盞明燈。不要想當然,更不能隨自己,要知道人生三萬天,算算還能折騰幾回。

很想寫一點跳躍的文字,讓氣氛輕鬆一點,可恨手不聽話,成了不淪不類。


謝謝邀請!見義勇為,一向被視為道德高尚的義舉,廣受社會推崇。然而,也有一些見義勇為者,或是自身受傷而得不到他人的幫助,或是陷入法律糾紛被判擔責,處境令人噓唏不已,這種社會現象也很讓人寒心!

為義舉而受傷,英雄無悔;為善行而被誣,好人流淚。

雖然,現在很多人都因為現實一個個案例,都一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但是,我們也不能因為此而不見義勇為,見義勇為也要量力而行,要在保全自己不受傷害的前提下,見義勇為是一種正能量,我們要相信社會還是很美好的,好人還是多過於壞人的,這樣才能積極向上的發展!


現在,為了這個問題,把好人推向交叉路口,舉足艱難!當年學雷鋒精,更難傳承發揚!做好事而變成壞事,惹火上身,自討苦吃!有些起心不良的人,不將恩來報,反而到打一耙,成了一朝遭蛇咬,十年怕草純!這也是不講道德的人造成的,也了社會公德退步!使使人產生不管他人瓦上霜問心裡!


現在一些法院對那些見義勇為人士寒心,沒辦法。就像朱先生說的,以後見義勇為要多了一些考慮,而且見義勇為還要自己保留一些對自己有利呢證據,防止被訛詐,起訴。

我記得荷蘭好像有一條法律,見死不救是犯法的,我不知道對於現在的現象解讀該怎麼理解。

所以,我們會注意到,在做好事的前提應該是不會秧及自身的情況下進行,如果再不變革,見義勇為人士只會越來越少,雖然我們一直謳歌這種精神本身就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以來的本能精神,問題是一定要先考慮後果是什麼?

綜上,一句話,好人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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