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人殺了人,或者是個死刑犯,在逃跑的途中被車撞死了,那麼車主要負責任嗎?


車主開車撞死人,是否負責任,要由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有一是一,有二是二,不因雙方的身份而對責任作出不同的認定。

一個人殺了人,也要區分情況,有的屬於正當防衛,雖然可能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但是由於當事人不懂法,一看出手殺了人,以為犯了滔天大罪,因為害怕受到刑事處罰,於是逃跑;有的即使殺了人,由於目前刑事法律政策,不一定就會被判處死刑!而且即使被判處死刑,也還分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

一個人可以被道德審判,但是在法律上,只有經過法院生效判決以後才能稱之為罪犯,否則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而且即使是死刑立即執行之人,也只有法定機關才能對其執行死刑,其他任何人都無權剝奪其生命權。

因此,在此案中,如果駕駛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將殺人者或死刑犯撞死,那麼毫無疑問是要承擔責任的;如果駕駛員正常駕駛,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也盡了安全注意義務,而由於殺人者或死刑犯自身的原因,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那麼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我們是法治國家,一切都應放到法律的框架內進行討論才有意義!


總體來說,這個存在兩個法律關係,一個是刑事責任,另一個則是民事賠償問題。這兩個法律責任一般是互相獨立。現實中也存在這樣的實際案例。

2006年4月24日,陳某與叔叔程春在無錫市勤學路實施搶劫後,駕駛二輪摩托車逃跑,途中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駛入路口,恰遇某公交公司大型普通客車由東往西通過路口,結果發生碰撞,程某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交警部門最終確認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後,陳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訴,稱陳某的死亡是某公交公司的大客車碰撞所致,該車又在保險公司投有保險額為十萬元的第三著責任險,故要求賠償陳某死亡賠償金及各項費用計幣十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雖然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但其本人的生命權仍受法律保護。生命權是最基本的人權,是與身具來的,不能因為陳某的犯罪行為而任意的加以剝奪。搶劫行為和交通事故賠償是刑事和民事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陳某的犯罪行為因為犯罪主體的死亡而失去了刑事制裁的必要,但陳某的近親屬仍依民事法律享有要求獲得賠償的權利,且按照現行道路交通法,作為事故全責的一方當事人仍能獲得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最低責任限額內的賠償,並且其遭受交通事故的意外情形,並不在保險公司的免責範圍內。故保險公司應在最低責任限額內賠償,超過部分按照事故責任由陳某自行承擔。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陳某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五萬元。


您好,謝謝邀請。

您這個問題提得非常好,非常有價值。

就是,任何一個自然人,他的刑事責任,和他的民事權利,是屬不同的法律來調整的,刑事責任,是由刑事法律來規定的,民事權利,是由民事法律來規定的。

即使他殺了人,即使他是一個死刑犯,即使他在被判死刑以後越獄逃跑,他的民事權利還是存在的。

也就是說,無論他在什麼情況下,被別的車撞死了,那個,交通肇事的車主,都要對這個逃跑的死刑犯,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不因被撞的人是殺人犯,是已經被判死刑的人,而免除車主的責任。

換句話說,國家對死刑犯只是剝奪他的政治權利,不會也不應該剝奪他的民事權利,所以,交通事故發生後,他得到賠償的民事權利,仍然存在。


在這裡雖然有兩個問題,其實就是一個問題,就是一個交通事故的問題,無論被撞死的人是什麼背景,在這裡就是一個受害人,而車主撞死人了,肯定是要負一定的責任,至於多大的責任,那就需要警察來斷定了,而被撞的人是不是殺人犯和死刑犯在這裡不考慮的

1即使是殺人犯和死刑犯都享有生命的權利,即使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是人權和生命權依然是有的,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剝奪,所以即使在逃跑的路上被撞死了,那依然不會降低車主應該負的法律責任。

2在交通事故中,即使是行人的錯誤而導致的事故,那麼司機還是要負一定的責任的,這也是對生命的尊重,這裡就不多闡述了

3所以即使這個犯罪人有責任,但是依然減免不了車主的責任。


當然要負責了,這是常識!

按照交通法規來判斷責任

這個和他是不是死刑犯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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