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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誤診耽擱最佳治療期,醫生是否有責任?


這個關鍵是要看是主觀故意還是客觀無奈,我想基本上不存在醫生主觀故意去耽擱病人的最佳治療期,而且很多只是病人或家屬單方面的理解,這其實是一種誤解。

比如,曾經有一個病人,發現頸部淋巴結腫大,經過活檢確定是癌症,但這是轉移癌,也就是說,這個淋巴結轉移癌,是由其他癌症轉移過來的,但這個淋巴結的活檢病理沒有給出來源哪裡的傾向(因為分化低)。為了求得最佳治療,需要去尋找原發灶,於是安排全身的CT檢查,包括胸腹盆腔,沒有發現問題,安排胃鏡,腸鏡檢果,最後仍然是一無所獲,如此檢查下來,半個月過去了,最後只能按原發灶不明的癌症來治。家屬說,既然檢查了這麼多,最後還是按這個來治療,這個檢查豈不是不必要的,而且耽誤了半個月的時間,本來半個月前就應該開始治療。你看,他覺得這些檢查是不必要的,認為我是耽誤了他的病情,那你想一想,是這樣嗎?這真是讓人無語。我只能奈心地向他解釋這其中的道理和邏輯。

這根本就不是耽誤,完全是必要的診治思路和邏輯,而且這也根本就沒有耽誤。其實,就算有時有點耽誤,也是為了列精準的治療安排,沒有醫生會主觀故意去耽誤病人的病情。你如果做了醫生,或者是醫生的家屬,就會理解,其實醫生是最希望把病治好的人,有時家屬還未必真心希望最好的結果,醫生肯定是這個世界上最希望把你的病治好的人。


誤診耽誤最佳治療期,這個醫生肯定是有責任的。但如果要讓醫生負責,你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醫生誤診,也要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說明患方所受損害自己所受損害與醫生誤診之間有著因果關係。一般這種情況,患者和醫院會各據一詞,雙方各有理,所以這個時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來保證相對的公平。患方要保留好在此醫院住院的各種證明,以及有證據去證實醫生誤診,也有證據證實自身所受之損害與醫生誤診有著絕對的關係方可成立!


肯定有責任的,但是既然從法律和情理上都判定有責任的話就不要說醫生讓做檢查不做,還嘰嘰歪歪有醫德有什麼的,醫生也不是神仙,不能看一眼就知道什麼病,只能聽過各種手段設備來綜合分析以降低誤診漏診。


你現在只說了一個結論,具體要看什麼情況導致的。誤診與否是需要客觀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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