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已經定了開庭日期,又有了新的被告,最晚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增加被告?


對於追加被告最晚什麼時候提出來,民訴法沒有十分明確的期限。但是在民訴實務中,一般需要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或者在法庭辯論終結前。當然一旦發現應當追加被告,就應該儘早向法庭書面提出來。避免受程序方面影響而在實體權利上「吃虧」。

如果是在舉證期限內發現應該追加被告的,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來。如果是在法庭調查過程中發現應該增加被告,要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來。當然在實際審理中,也會存在變數。法官會根據案件需要也可能在法庭辯論終結了也同意追加。

大聖提醒:

舉重期限屆滿即截止日,以及法庭辯論終結是民訴程序中兩個關鍵時間節點,要注意把握。當然在實際審理中,也會存在變數。法官會根據案件需要也可能在法庭辯論終結了也同意追加。對追加被告的時間,民訴法沒有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允許追加被告的情況比較多。那麼對於比如在之後提交的怎麼辦,有時候法官徵求另一方意見後同意,或者不同意,同時告知申請人可以依法另案起訴。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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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是想問:開庭審理的時間都定了,還能增加被告嗎?一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什麼時間節點就不能申請追加被告了?

如果如此,一個案件爭議只是經過舉證、質證和辯論才有可能顯現出事實真象。案件的審理就是為了查明、確定案件事實真象,如果經過舉證、質證和辯論,發現本案還有其他法律事實沒有查明確定!還有其他民事主體與這些未查明的法律事實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個時候就需要將與本案尚未查明的法律事實有利害關係的民事主體列為本案當事人,以利於查明案件事實並明確各位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據此,在案件立案後至辯論終結前都可以依法申請追加當事人參加本案訴訟活動,並因此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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