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
在職場中,加班是經常會發生的。按照勞動法,員工是有權利拒絕加班的,企業加班前應該與員工或工會協商。《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寫上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可以看出,公司如果加班是需要與員工協商的,需要員工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員工不同意的情況下,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並且需要支付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按照普通演算法,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資為基數的1.5倍,休息日加班工資為基數的2.0倍,節假日加班工資為基數的3倍。
但是實際上是否就可以隨時都不用加班,而一味的拒絕呢?在現實中這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一般來講是有事情時才加班,也就是生產經營需要。如果作為員工完全不考慮公司的利益而加以拒絕,那麼作為公司來說有可能因為這而影響了生產經營。對個人來說,也有可能讓單位領導對你的影響趨於惡劣,在有需要時你不願意,那麼有困難你是否頂得上呢?作為員工又是否具有可以與公司共困難共進退的忠誠度呢?那麼在你有困難時或有需要時公司可能就不會滿足你的需求。而且弱勢的個人的升職加薪估計也會受到影響。
所謂鍋里有碗里才有,只有員工共同努力往公司這個鍋里裝錢,才有從鍋里舀到碗里,作為個人這個碗里才有來源。但是這也不能作為公司無限壓制員工加班的理由,個人要身體健康也要休息也有私事需要處理,只有雙方共同協商在員工願意的基礎上,達到雙贏。
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時,勞動者可以拒絕嗎?我國《勞動法》規定,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職工在四種特殊情況下被要求加班不得拒絕。具體是哪幾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呢?
1、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嗎
其實,作為勞動者,你跟企業的選擇是雙向的,你是有權力不加班的哦。
參考文獻: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一旦加班,爭取自己的收入就是合法的了。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也應該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已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2、員工拒絕加班能否給予警告處分
實踐中有不少公司在其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不得拒絕公司合理的加班安排,員工拒絕的,公司可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這樣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裁判機關如何評判?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加班?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勞動者協商的,勞動者如不同意加班,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根據相關規定,無需與員工協商一致的延長工作時間情形是指: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結論,非特殊情況下公司安排加班,員工有權拒絕。公司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給予處分屬違法行為
3、勞動法規定哪四種加班不能拒絕
玩一個愉快的周末或者準時下班去和家人朋友吃火鍋串串是多美好的事情,可是老闆要求加班。加班,一個聽起來十分憂傷的詞。這班加還不加?加班可以拒絕嗎?
《勞動法》規定,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職工在四種特殊情況下被要求加班不得拒絕。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四種情形職工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
這4種情形是: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勞動部門有關人士指出,在上述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4、單位違法加班怎麼解決
1、用人單位加班應徵得勞動者的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2、勞動者加班,每月不超過36小時。<<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 小時。」
3 、勞動者加班,單位應按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
4、你們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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