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3个孩子,2女一男,如果离婚法律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一般来说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对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是已经做过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

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是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是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而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亲一方或者母亲一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六是如果子女已经超过10岁,并且做出了愿意随某一方生活的表示,应当尊重其意见,并作为优先考虑的情节。

除了以上这些情况以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也是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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