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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再審的流程是什麼?


刑事案件再審指:一審已生效或二審判決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受理法院認為確實有再審必要。這裡指出的是第一審已經生效,如果是上訴期內,那是二審案件,另外,我們國家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意味著結束。所以說,再審制度是對二審終審制度的補充,防止冤假錯案發生。

再審一般是程序上審核,包括對審判過程中有沒有程序上的錯誤,即時糾正。但是隨著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對刑訴案件司法解釋,現在再審制度越來越完善,不僅是書面審核,而且在規定時間回復當事人,是否進行開庭審理。這樣防止行於表面,給當事人最後程訴新的證據,新的事實,公正處理。

本人知道的就這麼多了,限於水平能力只能回復此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於再審刑事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一審案件,應當仍依照一審程序審理,所做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按照二審程序進行,所做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再審除檢察院抗訴的以外,一般不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

開庭審計理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宣讀再審決定;檢察院抗訴的,宣讀抗訴書;申訴人申訴的,陳述申訴理由。

經重新審理後,分別做出維持或撤銷的裁判。撤銷包括撤銷後改判,或發回重審,或宣告無罪。

再審宣告無罪可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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