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偽造病假條,單位有權開除嗎?


當然有!

我相信每個公司的員工手冊裡面都有一條,就是要求員工要誠信,這是最基本的職業道德和做人原則,偽造病假條就已經違法了員工手冊的規定和最基本的職業道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偽造病假條,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營私舞弊,已經觸犯了《勞動合同法》裡面的有關規定。所以單位不僅有權直接開除員工,而且可以不支付任何賠償。

病假證明如何開具?

應當由就診醫院出具正式的診斷證明書或病假證明書,由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依據勞動者病情酌情確定病假期間。

一般而言,病假證明中應當包括就診患者姓名、就診科室、病情診斷和病假天數,且應當由出具病假證明的醫師簽字或簽章並加蓋醫院公章。

病假如何申請?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旨在規範員工管理,屬於行使員工管理權範疇,但該權利的行使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即規章制度應具有合法性。

家屬代為提交病假證明、病假結束後及時補交、或通過QQ或電子郵件先行提交照片事後補交等合理方式請病假的,法院一般傾向於認定為合理履行了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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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開除。偽造病假條都不開除的話,公司還有什麼威信?怎麼管其他的員工?

正好和大家說說,收到員工的假單一定要去醫院核實。一般醫院要求人事人員帶介紹信和身份證,以及員工假單原件去醫院門診辦公室核實。如果有問題,正好開除。

但是還有一種員工很會泡病假,能開出真假單來,靠的就是真有病+誇大病情。

比如我們一個員工,腰椎間盤突出,其實真沒那麼嚴重,但她就是和醫生說她下肢麻木,無法走路,醫生給開了八個月假單。最後談協商解除了,來公司的時候活蹦亂跳的。


這個問題要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而定。

1、公司的規章制度要經過民主程序,已經告知員工。

2、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嚴重違紀的行為,進行明確規定,比如偽造文件騙取公司財務500以上屬於嚴重違紀,然後公司確實給員工發了不少於500元的病假工資,那的確可以開除員工。

3、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很模糊,而且員工騙取的金額也不高,單位強制開除員工,頂多判不屬於違反解除合同,估計也要承擔經濟補償金。


員工偽造病假條,單位有權開除嗎?


看情況吧。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原則上,沒有生病而偽造病假條請假,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基於信賴原則。

但是呢,若果公司規章制度等對偽造病假條的處罰制定了較輕的處罰,通常依管規處理就好了,如果以此開除員工,容易遭致勞動爭議仲裁,影響公司形象。

另外呢,得考慮員工偽造病假條的時期、原因(動機),以及結果、公司搜集的證據情況。否則貿然開除,容易導致違規解除,需要支付補償金和代通金,嚴重的可能導致恢復勞動關係。

不過,目前法院關於阿里員工稱病假而出國旅遊的判決,做了一個指導,通常結果是對公司有利的。


依法依規都比較模糊,那就依據事實了。

員工偽造病假條是有什麼苦衷呢?還是遊玩閑逛去了?偽造病假條過後發現的還是在當時就及時發現了?他"病假"期多長時間?這段時間對工作造成什麼不良的影響沒有?

根據這些試問都可以酌情處理,單位關於管理中處理員工的條條框框多得去了,沒有什麼較大的不良影響還是給次機會好,但前提是讓他認識到到自已的錯誤。

現在很多單位都是些冰冷的機械式管理模式,動不動就是罰罰罰,扣扣扣,開除開除!相對應的獎獎獎確悄然聲小,有失"寬嚴相濟,獎罰分明"的管理原則,更缺失人性化了。管理的一個很重要目的是有序,但對於有思想的人進行管理,要區別於對低級動物和對機械物品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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