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用人部門評價為不合格,員工不服,法律風險如何防範?


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予經濟補償金。但合不合格,不能由企業隨便說了算。現實中確實出現過不少單位認為員工試用期不合格導致的敗訴案例。

要預防這個風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預防:

1.在招聘啟事、錄用通知函或者入職簽署的文件中,明確錄用條件、工作職責及考核標準。

有些企業的崗位說明書編製的很規範,裡面職責、許可權及任職資格都寫的很清楚,此時不必再次羅列,可以直接引用相關文件。

如果是直接引用文件的,應該保存勞動者學習了相關文件的證據,例如文件傳閱單或者培訓記錄等,上面應由員工本人簽字。

2.最好採用量化的評分方式,並在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明確通過轉正考核的標準,比如明確規定60分或70分及以上為合格。

3.保存好考核實施的證據。考核一般是筆試、口試或實操。對於筆試,保存好原始試卷;對於口試,進行全程錄音(最好錄像);對於實操考核,做好錄像。

4.為保險起見,考核結果出來後最好讓員工簽字確認,以防事後反悔。拒簽也沒關係,畢竟保存了原始記錄,有據可依。

5.考核的難度及標準應以滿足任職資格評估為宜,不能無限拔高。更不能給個別員工「開小灶」,故意整他,這種仲裁中一般會敗訴。

對於同一崗位,企業可以保存好歷史考核記錄。如果以前員工也是這麼考核的,那員工對此有異議一般是不會被採納的。

建議企業針對不同崗位分別建立轉正考核題庫,有條件的可以利用信息化工具隨機組卷。這樣可以規避勞動者認為被特殊對待的風險。

6.轉正考核一定要在試用期結束前進行,並在試用期結束前作出通過與否的結論。不通過的,應在試用結束前解除勞動合同。超出試用期的,就不能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除了,屆時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的,需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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