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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照已經禁止流通的貨幣犯法嗎?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對於一國貨幣本身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主要為二種:偽造與變造,這裡僅以偽造為例簡單談幾點吧:

1.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關於該點,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有明確規定;

2.如果行為人不以使用為目的,而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則不構成犯罪。但若行為人偽造的是人民幣,根據《中華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的規定,也應受到相應的處罰;

3.為何將「以使用為目的」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行為,規定為詐騙罪?停止流通的貨幣雖然已經不再具有作為價值符號的功能,其也主要是在收藏品市場存在交易,變成了一種收藏品。犯罪分子偽造已經退出流通市場的人民幣,其主要目的在於以假亂真,騙取當事人的錢財,其侵犯的主要是群眾的財產權利,而非貨幣的公共信用。

綜上,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可能涉嫌詐騙犯罪,而不應認定為偽造貨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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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10〕14號)第五條規定,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以往偽造已經停止流通的貨幣,通常以偽造貨幣罪來定罪量刑。此次出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偽造已經停止流通的貨幣的犯罪目的往往是以此騙取錢財,而非通過對偽造的貨幣進行正常使用來獲取利益。此種行為與偽造貨幣罪不符,但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司法解釋規定以詐騙罪追究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貨幣行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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