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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偽基站之後適用哪些法律懲罰偽基站所有者?


「偽基站」設備,是未取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的非法無線電通信設備,具有搜取手機用戶信息,強行向不特定用戶手機發送簡訊息等功能,使用過程中會非法佔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局部阻斷公眾移動通信網路信號。

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1.破壞了正常的電信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2.影響電信運營商的正常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

3.嚴重影響用戶手機使用,損害公民財產權益,侵犯公民隱私;

近年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獗,有的藉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有的非法經營廣告業務,或者發送虛假廣告,甚至實施詐騙等犯罪活動。為維護國家正常的通信秩序、市場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國家也加大了對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

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根據兩高四部《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經鑒定為專用間諜器材的,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路信號,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等諸多罪名

如果行為人非法使用「偽基站」,同時構成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利用「偽基站」設備實施詐騙等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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