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人犯了通姦罪,將如何處罰?
古代女人犯了通姦罪,將如何處罰?
古代社會長期的男尊女卑,如果女人婚內出軌,那刑罰是相當嚴厲的,早在西漢開始,國家 就制定了一些所謂的處罰,專門用來處罰婚內出軌的女子,因為大家都知道漢朝時期,那時候比較開放,這種現象 要是隨之增多,如果被人抓住,男女雙方都要受到責罰,不過那時候沒有那麼嚴厲,但是有的女人也是不堪忍受,有的乾脆自盡,在 大庭廣眾之下受罰 主要是太丟臉了 實在無顏活下去。
到了北魏的時候,婚內出軌罪就比較重了,甚至直接處死,到了唐朝由於全國上下,都比較開放,如果犯了錯只是當眾打屁股,宋朝也模仿唐朝,也只是象徵性的懲罰一下。
騎木驢
元朝以後出現了一種可怕刑罰「騎木驢」就是在木驢背上豎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樁,騎木驢就是強行將女犯下體對準木驢背部的木樁,尖木樁就會刺入女人的身體,隨著木驢的走動,尖木樁會一伸一縮,弄得女犯鮮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 許多受木驢之刑的女犯,也往往慘死在這種刑罰一開始是針對出軌女人的,後來也用來懲罰男性。
浸豬籠
浸豬籠大概是流傳最廣的對付出軌女人的一種刑罰,將出軌的女子關入豬籠之中,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輕罪者,讓其頭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時間即可;如果是重罪者,直接淹浸至死。
新中國成立以後的上世紀80年代,「通姦罪」被廢除了,取而代之的是「重婚罪」而婚內出軌成了道德的範疇。
通姦罪,在古代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婚內出軌,一種是還沒結婚就與男子性生活。古人新婚時,有各種奇葩的手段判斷女子是不是處子之身,如果不是,就可以判定她婚前有過性生活。
古人判定女性是否為處女的2種奇葩手段。
1、陰漏風
陰漏風其實就是在女性新婚時,由丈夫和族裡其他女性監督。在女子鼻子里塞進辣椒粉,讓她不打噴嚏,然後蹲到火盆上,火盆裡面會有一些灰,如果女性下體有風,則可以將灰吹起,就表明女子處女膜破裂,下體漏風,不再是處女。
2、驗紅,不可信的方式,冤枉了很多人。
古代女子結婚時,娘家的嫁妝里會有一條開襠褲和一塊白絲巾。開襠褲是防止女性新婚之夜性生活時赤裸身體太過害羞,無法圓房用的。這個白絲巾就是用來「驗紅」的,所謂「驗紅」其實就是在第一次性生活後,女性如果處女膜破裂,自然會流血,就要留下血滴,第二天交給長輩。
驗紅是十分不科學的,很多女性第一次性生活處女膜並不會破裂,因此冤枉了好多良家女子。
那麼古代如果犯了「通姦罪」,要受到什麼懲罰呢?
1、通姦者,會被處死。
《史記?始皇本紀》記載:「有子而嫁,倍死內外。」就是說,如果女性犯了「通姦罪」,是要被殺頭的。
通姦被殺頭的在後世之中,也多有沿用,不過後世處死通姦男女的手段就更多了,甚至有些朝代規定可以用私刑。在私刑中比如點天燈、焚燒都是有過的。
2、通姦者可以免於一死,關押或者是杖責。
《唐律》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也就是犯了通姦罪的男女,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唐朝律法的規定,也是我國歷史上對通姦罪最輕的處罰,這與當時唐朝的開放程度有關。
《大明律》規定:「凡和姦,杖八十,男女同罪。」從中可以看出,明朝時通姦者,無論男女是要受八十杖責的。古代的杖責講究「褪衣受刑」,也就是女子要脫去下體衣服,被打屁股,這不僅疼痛難忍,也會讓女性羞愧難當。
3、通姦者,可以被處以宮刑,男女都有宮刑。
《尚書》記載:「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就是說,男女如果犯有通姦罪,是要被處以宮刑的。
男性的宮刑其實就是割掉生殖器官,以至於男性終生無法性生活,這是極其痛苦的一件事。
那麼女性的宮刑是什麼呢?又應該割掉什麼呢?
其實女性的宮刑也是破壞生殖器官,最早的是用木棒敲打女性的小腹或者陰道,導致女性子宮破裂,下體潰爛。後來也有縫陰等一些其他手段,來對女性施以宮刑。縫陰其實就是用動物血液浸泡過的絲線,將女子陰道縫合。
古代社會,十分看重女性貞潔,如果女性做了不貞潔的事,所要受到懲罰真是讓人膽顫。
古代的女人地位比較低下,如果被發現與某個男人有通姦行為,那是要受到嚴厲懲罰的。通姦罪在不同的朝代,懲罰類型不同,而同一朝代也有不同的懲罰。
古代如何處罰犯了通姦罪的女人?用於對付通姦罪的刑法最早出現在《尚書》,裡面記載:「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意思是說,要沒收男女作案的「工具」,就是宮刑。宮刑起源於殷商,到秦漢,已經很完善。受刑者,除了承受肉體上的疼痛外,更主要是極大的恥辱。總的來說,秦漢、元、明、清處罰比較嚴,甚至可以直接處死。而唐朝因李家皇室具有胡人血統,比較開放,因此處罰比較輕,而宋朝受唐朝影響,基本上是一樣。
古代為了懲罰犯通姦罪的女子,創造出了4種殘酷血腥的刑法。
一,幽閉(啄刑)
1、據明朝對王兆雲在《碣石剩談》記載,是用木錘猛擊女人腹部,直至子宮脫落,女性只能便溺,從此終身無法過性生活。 2、擊打女性陰部,導致骨折,這樣女性陰部觸碰都會感覺十分疼痛,從而達到「禁淫」之目的。 女子在受到這種刑法後,通常會因為傷口感染至死或者自殺。
二、針刑
用竹籤刺扎犯人的指甲縫、乳頭、陰蒂三個部位。
三、浸豬籠
將犯罪的女子捆綁後,放入豬籠裡面,然後放到江河之中,沉入水裡,如果罪輕的,讓其頭部露出水面,浸淹一段時間即可,若是罪重者,便直接浸淹至死。這種是古代處理通姦偷情最普遍的私刑,古代人認為浸豬籠具有詛咒偷情的男女:豬狗不如,淹死後再也不能轉世為人等惡毒之意。
四、騎木驢
在木驢背上豎立一根長短大小和大拇指差不多的尖木樁,然後強行將女犯的陰道對準木驢背部的木樁,尖木樁就會刺入女犯的陰道。隨著木驢的走動,尖木樁會一伸一縮,弄得女犯下身鮮血淋漓,疼得撕心裂肺。這種酷刑往往讓許多女犯慘死在木驢之上。
結論:女人犯通姦罪,雖然是道德不允許的行為,縱然有錯,實不應該用這等毫無人道的酷刑。新中國成立後,通姦罪被廢除,女性地位得到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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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私通」都是一種為人深惡痛絕、萬惡不赦的罪行,不僅官府會對此進行懲處,就連民間也多有私刑。而由於古代男女地位相差甚大,因而在通姦罪中,男人與女人的法律地位也有高下之分,通常女子下場較慘。至於古代的「婦刑」,那更是變態和殘忍至極。
關於「私通」,古代的法律規定
古代關於「私通」之罪的刑罰出現及早,早在秦朝時期便已經有了相關法律。不過,除了少數朝代之外,大部分朝代對於「私通」之罪,是認可民間使用私刑的。
斬刑
1、秦朝:《史記·秦始皇本紀》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的記載,也就是說一旦發現「私通」之事,甚至可以不用告官,任用私法將其處死也不用承擔罪責。
2、漢朝:漢承秦制,關於「私通」之罪,漢朝也是「犯奸必殺」。漢文帝時,基於「安民」「惠民」的原則,對法家「重刑輕罪」的主張開始進行改革,因而從漢文帝開始,除了斬刑之外,又增添了「宮刑」,至少是可以保命了。
宋江殺死閻婆惜便屬於私刑
3、唐宋:《唐律疏議》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徒刑」,只是各自關押一年半,有夫之婦則關押兩年。
4、元朝:元朝時期開始又重新允許任用私刑,丈夫不僅可以捉姦,而且可以當場殺死「姦夫淫婦」。《元史·刑法志》中則有「諸和姦者杖八十七」的記載,而且女人在挨打之時,要「去衣受刑」以示羞辱。
杖刑
5、明清:《大明律·刑律》和《大清律例》均規定,「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並沿用了元朝對女人的「去衣受杖」規定。同時,對於私刑明朝同樣認可。
「婦刑」在古代是極為殘忍的一種刑罰
從以上記載不難看出,朝廷對於「私通」這種罪行其實懲罰力度並不大,最嚴重者不過砍頭而已。至於那些殘忍至極的「婦刑」,並不僅僅適用於「私通」之罪,而是被用於刑訊逼供或更為嚴重的重罪,例如私通而謀害親夫。
「婦刑」不僅手法極度殘忍,而且對於女性來說,往往伴隨著從生理到心理的全方位折磨,因而又被稱為獸刑。
吊刑
1、懸吊。這往往是專門用於女犯的刑罰,其中又分為四種:一是吊乳頭,即用細繩拴住兩個乳頭將女犯吊於空中,僅讓其兩腳尖著地。二是吊半邊豬,即將女犯一側手腳的拇指捆在一起,然後選調起來,另一側手腳上則懸掛重物。三是吊鴨子鳧水,即用用字捆住雙腳,頭下腳上的懸吊起來,將其身體不斷浸入水中。四是倒掛金鐘,即用繩子將其一只腳吊起來,然後將另一隻腳和雙手從背後捆綁在一起,使其身體倒懸於空中。
針刑
2、針刑。也就是用針刺扎犯人,而根據不同部位,通常有三種:一是刺指甲縫,將女犯雙手固定之後,用縫衣針從其手指甲下刺入,也有用竹籤的。二是刺乳頭,即用鋼針、大號縫衣針等刺其乳頭。三是刺陰蒂。
木驢遊街
3、遊街。這種刑罰最早在宋朝開始被使用,然而不同於一般的遊街,不過這並不是一種正式的刑罰,而是在押送女犯的過程中對其進行羞辱和禁錮。而根據囚車類型的不同,這種刑罰也被分為了多種:一是改裝囚車,這類通常被運用於流行以下輕罪犯人,即在平板車上安裝兩塊豎板,在中間留一空洞固定犯人,女犯通常被反剪雙手後跪上去,頸項被固定於孔洞中,心狠者則會將女子衣服扒去。二是木驢遊街。這是用來專門懲戒那些勾結姦夫謀害親夫的女犯,具體就不用敘述了,大家都應該知道。三是坐木驢,這類通常被用於通姦罪或浸豬籠的附加刑,較之於木驢遊街要輕一些,刑具也比較簡單,只是用於將女犯固定,然後將私處公開。
4、站刑。這類是明清時期開始出現的,由於當時女子大多裹腳,用刑時便將女子的纏膠布和鞋等去掉,然後使其赤足站於磚塊之上。對於裹腳的女子來說,這種刑罰雖然相對較輕,但痛苦程度卻同樣極為嚴重。
炮烙之刑
5、烙刑。這是一種早在殷商時期便開始出現的刑罰,就是將受刑之人扒光衣服,然後捆綁在用炭火燒紅的銅柱上。而在審訊時,則通常是將其衣服扒掉,然後用燒紅的木炭對其進行烙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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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人犯通姦罪不論是古代還是現代女人犯了通姦罪都是時有發生的事情,唯一不同的是在古代是站在法律層面去約束,在現代是站在道德層面去譴責。在古代的時候傳統思想觀念十分嚴重,倫理道德等三綱五常體現得十分明顯。所以在古代人們對女子犯通姦罪是很難以接受的事情,接下來小生為您介紹在古代女子犯了通姦罪是面對著怎麼樣的處罰吧。
圖為古代女子受刑
在北魏處以死刑
在北魏朝時期的時候人們對於女子犯通姦罪是極其反感的,所以當時的法律對於女子犯通姦罪處罰以死刑處理。北魏對於這種刑罰是十分嚴重的,可能也於當時的社會背景有關,主要還是和人們的思想文化觀念相關聯。所以北魏的刑罰對於女子犯通姦罪就是處死刑處理,唐朝和宋朝只是以流放處理。
圖為古代女子受刑
元朝以仗刑處理仗刑對於女子來說更是自尊和身體上面的一種傷害,尤其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對女子處以仗刑。把女子脫光光之後再進行仗刑處理,旁邊一般都是有著很多百姓看熱鬧。對女子的自尊方面是一種很嚴重的打擊,據史料記載還有女子因仗刑過於傷自尊導致女子投河自盡。
圖為女子受仗刑繪圖
還有一些刑罰就是浸豬籠,騎木馬等等。尤其是騎木馬對於女子的性器官造成一種無法挽回的傷害,有可能會因此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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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還請點贊,歡迎您的留言通姦放到現在來說就是在婚姻中的出軌現象,而在現代社會中也會有這種現象,一般來說,如果夫妻雙方有一人這樣做的話,要麼就離婚,要麼就蒙著眼睛將日子繼續過下去。但在古時候就不一樣了,一些女性通姦者所獲得的懲罰是非常嚴厲的。從春秋戰國時期,這種現象就已經出現了,因為那時社會風氣特別開放,所以這種現象也有許多。
為了杜絕這種現象,許多國家制定了相關法律,對於一些私通者處以極刑,男的就殺頭,女的就處以宮刑。到了唐朝時期,處罰相對來說就比較輕了,通姦中的男女雙方可以判刑,而判刑時間只有一年半,可以說在古時候的所有朝代裡面是最輕的一種懲罰。而在宋朝時候,對於女性通姦者要扒去她們的褲子,當場打屁股,並且還要通知所有人前往觀看。
古代中國對婚姻道德非常看重,因此在婚後與他人通姦的男女都會受到刑罰。在現代,男女婚內出軌僅僅是受制於道德範圍內的譴責。然而在遙遠的古代,通姦是要付出慘痛的代價的。據太史公司馬遷的《史記》記載,秦、漢兩朝對於通姦的懲罰最為嚴厲,幾乎達到了「犯奸必殺」的地步。
「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尚書》)說的就是通姦的人要受到宮刑。如果是男性與他人通姦,則被閹割;如果是女性與他人通姦,也要受到幽閉之刑。也就是用棒槌敲擊女性的腹部,使其子宮脫落,不能生育,謂之幽閉。
秦朝時期,懲治通姦的手段最為嚴苛,不知道是不是因為秦始皇的母親與他人通姦的緣故。秦始皇嬴政的母親趙姬本來是呂不韋的姬妾,後被呂不韋獻給秦始皇的父親庄襄王嬴子楚,並生下了嬴政。可是庄襄王去世後,趙姬與宮裡的假太監嫪毐私通,另外還生了兩個孩子。
秦始皇嬴政得知後極為暴怒,不僅摔死了趙姬與嫪毐生的孩子,還將嫪毐車裂處死(五馬分屍)。所以在秦朝的法律中規定,民間人士可以直接捕殺「私通」的男女,不用報官,並且無罪。
秦漢以後,對於通姦行為的懲罰雖然不如秦漢那麼狠毒了,但依然非常具有威懾力,有流放、有杖責、有監禁,甚至允許民間動用私刑。而民間用來懲罰通姦的私刑也是千奇百怪,有用藤條抽打下體的,還有浸豬籠沉江的,還有騎木驢的……
清朝滅亡後,即便是到了民國時期,依然在以法律的形式來懲治通姦行為。比如民國時期的《刑法》稱:「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姦夫),亦同。」由此可見,從古代一直到近代,官方和民間對於通姦行為都是零容忍的。
悟空問答,有問有答,且聽大獅嘮叨幾句。
說起來,古代女子真的是慘,同樣是通姦,男子犯罪往往一筆勾銷,女子犯罪則嚴苛處置,不公,實在不公。
凡是犯有通姦罪的女子,下場往往都是非常悲慘的。早在漢代之前,對於男女通姦往往採用酷刑對待,哪裡犯罪就讓哪裡受罪。男子最重可判閹割,一刀下去斷其根,讓其以後斷了通姦的念想。而女子則為「幽閉」,以木槌擊打其腹部,使其子宮脫落,此後只可便溺,而不能行人道。
漢代之時,似乎對待女性要寬容許多,或許是因為太祖皇帝劉邦當年相好太多的緣故吧。時至唐朝,對於男女的通姦之事,都是睜一眼閉一眼。尤其是大周女皇武則天時期,甚至達到公開的地步。武則天豢養面首無數,太平公主、韋後等紛紛效法,一時間俊美男子成了稀罕物品。皇家如此,民間亦是如此,登徒浪子們看中誰家女子,攀扯攀扯,對方若是答應,兩人相好便是。女子亦是如此,見男子俊美,勾勾搭搭,說不定也可做露水夫妻。
到了宋朝,尤其是「程朱理學」誕生之後,女子不但沒有地位,且處處受到約束。漫說是通姦,縱使跟陌生男子說上幾句話,也被視為不忠不貞不潔,輕則一通毒打,重則直接要命。
在宋代一些著作中,不見看到女子因為通姦,或因為被懷疑通姦,甚至於被冤枉通姦而被折磨致死的描寫。而行兇者幾乎都是婆家,或打或殺從不手軟,任其哀嚎毫不憐惜。且在打殺之前,將其遊街示眾好一通羞辱,鄉民鄰里也不為其求情,反倒參與其中,對犯錯之人進行羞辱或打罵,甚至於幫助其婆家將其打死或丟入河中淹死。因為程朱理學讓他們潛意識就認為女子稍有不潔便不得好死。
時至明清兩朝,沿襲了宋代對於女子的苛刻,越發變得沒人性,條條框框越發繁瑣,這股子腐朽之風到了民國依舊存在。
只道是生而為人、已是不易,又何苦對女子如此苛刻呢?
自古以來對於男女通姦就有嚴格的規定,尤其對於女人更是達到了嚴苛的程度。女人一旦身敗名裂,便死無葬身之地,為全社會所不容。
古時把男女通姦定為犯罪最早出現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也就是對通姦者處於宮刑,這可以說是最嚴重的刑罰了,對於男女雙方來講都是生不如死的懲罰。
古時的人們思想比較直接,既然犯了罪,那麼就對身體的直接部位加以懲罰。男人就讓他沒了子孫根,再也不能禍害別的女人。女子就讓她失去生孩子的能力,會用木棒使勁擊打女人的腹部,直到子宮脫落,這實在是殘忍至極的一種懲治手段。
歷朝歷代對於男女通姦的懲罰不盡相同
早在殷商時期,那時對通姦罪的懲罰是極其嚴厲的。受刑的男女會被扒光衣服,被捆綁在用炭火燒的通紅的銅柱上,對他們實行烙燙,受刑的兩個人被燙的哇哇大叫,沒一會兒就被燙熟了。
到了秦朝,民間如果發現男女私通,不需要告官,可以直接對私通的兩個人處以刑罰,哪怕將私通的二人處死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史記·秦始皇本紀》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史記·秦始皇本紀》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元史·刑法志》中則有「諸和姦者杖八十七」, 《大明律·刑律》和《大清律例》均規定,「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民間最普遍的一種私刑就是將通姦男女雙方「浸豬籠」,就是將男女兩個人分別放在一個用竹子編成的籠子里,將雙手綁住,扔進水裡活活淹死,這種做法我們在電視上也會看到。所有施刑和圍觀的人都會義憤填膺,大喊著「淹死他們」。
還有一種刑罰是使女子不堪其辱,受刑後往往沒有臉再活下去。這種刑罰是把通姦女子的衣服全部扒光,對其施以杖刑,圍觀者往往數百人,這對於一個女子來講是奇恥大辱,多數受刑之後都會選擇自盡,無法苟活於世。
還有一種是吊刑,這也是專門用於女性的刑罰。
一、吊乳
就是用細繩子將女性的兩個乳頭拴住,吊在半空中,只讓她的腳尖著地,稍有不慎,把握不住平衡,就會痛的生不如死。
二、吊鴨子鳧水
用繩子將人的雙腳吊起,頭下腳上,不斷地拉緊放鬆繩子,將人的身體浸入水中,每一次都會使人喘不過氣來,恐懼加上痛苦,使受刑的人不堪忍受折磨。
三、倒掛金鐘
用繩子將人的一隻腳吊起來,再把另一隻腳和雙手捆綁在一起,好像一個鐘擺一樣蕩來蕩去。想想一個正常的人如何能忍受這樣的刑罰,體質弱的忍耐不了多長時間,就會被折磨至死。
自古以來私通都會被人瞧不起,各朝各代也是想出各種辦法對通姦罪加以懲罰,所以做人還是要潔身自愛才好。(以上圖片均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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