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買的房,寫的是兩人的名,離婚後離婚協議註明房歸一方所有,賣房是還需雙方簽字嗎?


結婚買房是社會常見的現象。如果是婚前買房,那麼房子是屬於婚前財產的。新婚姻法政策出台後,如果夫妻雙方因為不和弄離婚,房產是歸男方所有,即使是婚後夫妻雙方一起還貸款,所以婚前房產如果加上兩個人的名字的話,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那麼婚前房產如果要抵押貸款是否應該需要雙方簽名呢?

在手頭資金周轉不靈的時候,大家都會選擇用房產抵押貸款,但是有一些房子不能辦理房產抵押貸款:

1、房齡太久、面積過小的二手房,銀行對於二手房抵押貸款的條件是苛刻的,大多限制在房齡和面積上。一般房齡在20年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二手房,許多銀行是不予放貸的。

2、公益用途房屋,根據有關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公益設施,不論其屬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還是個人,都不得抵押。

3、未結清貸款的房子,在第1次抵押貸款時,銀行已經擁有了這所房產的他項權利。而法律不允許兩家銀行獲得同一所房屋的他項權。因此答案是否定的。

4、拆遷範圍內的房子,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5、違章建築,違章建築物或臨時建築物不能用於抵押。

6、權屬有爭議的房子,權屬有爭議的房子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子,不得抵押。

7、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未滿5年的話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銀行同樣無法取得他項權利證,不能辦理抵押貸款。

此外,除了以上幾種不可以用作房產抵押貸款的房產之外,還有一種房產在房屋抵押貸款上受到一定限制。即以享有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獲得的房子不能全額抵押,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而婚前房產要想抵押貸款,具體還是要看房子是否符合貸款的條件,其次房產證上的署名如果是雙方的,在抵押貸款時則需要雙方共同同意才能生效。


可以做如下兩種處理:

第一,離婚協議簽好之後,可以做過戶手續,但是需要費用給房管局,這樣得到房產的一方就可以全權處理該房產。這樣賣房,另外一方就沒有任何義務過去簽字了。

第二,如果不去過戶,願意出讓房產的一方寫個授權書,授權給得到房產一方,全權處理房產,就不需要那麼麻煩去簽字。拿著授權書,房管局,公證處都會處理的。授權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看了樓上的回答,我覺得還要明確補充一下。雙方在不動產登記窗口在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簽字。這是規定程序,必須的。就是拿著法院的判決文書,在沒特別約定的前提下,都要兩人到場簽字。大家可能不理解,協議給一方讓另一方簽字,還勉強說的過去。但法院的判決書指定給單方了,登記部門為什麼還要對方簽字才受理呢?房產雖然判給你了,但要履行轉移手續,才能最終認定。一般判決或調解書,只是對房產的歸屬指定,房產權利人的放棄或分割應當履行手續。可能還有其他財產的分配,等到雙方履行債務債權完畢,法院才會具結給回執,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這樣就不要另一方簽字了。或者法院直接在裁決書註明登記部門辦理過戶,也不需要對方簽字。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判決書代替不了產權證,不具備產權證的功能。誰履行誰的程序規則,並不衝突矛盾。這是有機的結合,保障物權的延續性,嚴謹性。所以,協議的認定還要當事人現場的證據支撐。


離婚協議約定只在離婚雙方之間有效。房產登記具有對外公示效力,在沒有完成產權變更登記前,房產仍然是兩個人的,對外出售需要所有產權人簽字。


即使離婚協議註明了,如果條件可以也要即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然後在出售。


夫妻離婚後,原本是可以不用一起去的,而造成這樣的原因是因為你們協議之後房屋手續沒有辦完。

這個手續是什麼呢?就是房產證去名,因為之前上面是有你的名字,所以是屬於共同財產,而這個時候如果要變成對方一個人的,那麼就需要把你的名字去除掉,這樣對方才能變成唯一的產權者,才能獨立處置房產。

所以在房屋買賣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這些問題以免產生麻煩。


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先去變更房物所有權,再變賣。這樣你要多交稅。看來你是想少交稅。也可以找前妻商量,如果他念舊情,協助你簽字賣房,那你成功避稅。(還是有來自前妻的風險哈)


正常來講有離婚協議還需要變更房產證,可以先拿離婚協議到房管所做產權變更出一個人的名字的產權證,然後再過戶,如果涉及個稅不想變更房產證,那就需要產權證上的兩個人都到場簽字


夫妻離婚協議好房產歸屬後,一年後無爭議,到當地產權交易中心憑離婚協議書進行確權,確權時不用另一方到場,這樣以後房屋交易時產權一方就可交易了


謝邀請。必須雙方簽字。因為房產與其它財產不同,「《房屋產權證》是房產的唯一合法證明"這一法律規定排除了一切契約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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