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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在看守所羈押一年多了,如果判緩刑,羈押時間怎麼算?


只能非常遺憾地告訴你,被判緩刑不折抵刑期,更不能因為身陷囹圄而申請國家賠償。

如題所述,某犯罪分子因為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羈押在看守所內。隨後,檢察院也對他批准逮捕。於是,該犯罪分子直到被終審法院判決時,已經羈押了一年多了。最後,終審法院對該犯罪分子判處緩刑,緩刑則意味著不用被關在監獄,那麼他之前被羈押在看守所內的一年時間作何處理呢?

首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判緩刑不發生折抵刑期的問題。這也很好理解,一方面被判緩刑則意味著不用去服實刑,既然如此,先前被羈押在看守所的一年時間,根本就沒有可供折抵的實際對象;另一方面,被判緩刑雖然不用去服實刑,但要接受學習教育和各項考核,而這些內容在他被羈押在看守所內時並不具備,因此,緩刑期間也沒辦法用羈押時間來「等量替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其次,雖然法院對該犯罪分子判處緩刑,但緩刑仍然是有罪判決,並不是說不用關在大牢里就說明是無罪判決。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將該犯罪分子羈押在看守所里完全是正當合法的,根本不用承擔任何國家賠償的責任。

綜上所述,該犯罪分子被羈押在看守所內的一年時間,完全是他罪有應得,被關了那麼就就被關了那麼就唄。


謝謝邀請!

一般判處緩刑的判決書,上面都會有「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的字樣,意思就是說,從判決書上的時間開始算起。

原則上來說,你既然在看守所呆了1年,那緩刑的判決書不可能判1年緩刑N年,肯定是大於1年的,也就是說你會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緩刑N年。


而看守所事先羈押的,對緩刑的執行並沒有影響,不會減除緩刑考察時間。

當然,如果你在緩刑期間內由於違反緩刑的各項規定,被撤銷緩刑執行實行,那由於你先前在看守所被羈押1年,會抵扣你1年的刑期。

打個比方:你在看守所期間內羈押了1年,在2018年9月26日,你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那你的緩刑考驗期為2018年9月26日到2022年9月25日。

如果你在這期間內違反緩刑期間規定,被人民法院撤銷了緩刑,執行實刑,那你就需要監獄服刑3年,但是因為你事先被羈押1年,你還需要服刑2年。


別聽其他樓那些法盲的話,犯罪嫌疑人的過渡期是在看守所過的,一般逮捕書、告知書、起訴書、等開庭、等判決書,這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往往要大半年至一年多。

當開庭時,公訴人給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的話,就能有緩刑的機會,也有個例判四年的緩刑。

如題所問,如果判緩刑了,羈押時間怎麼算?緩刑是在外面坐牢的意思,每個月要到當地司法機構報到,搞勞動。

當你如果判三年、緩刑四年的話,就要到當地司法機構報到四年,看守所羈押時間不計算在這四年內。

如果能力高、人機靈,可以在當地司法機關打政府工,將來也有機會轉正的。


先看看法律規定:

《刑法》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裡面說的很清楚,緩刑的計算,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從判決之日開始計算。

也就是說,以前不管羈押多長時間,緩刑期是重新計算的。

例如,某甲因交通肇事,2019年3月1日拘留,3月15日逮捕,5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則緩刑從5月17日開始計算。


緩行在看守所的時間不計算~ 我見過一個走私普通貨物罪 訴訟程序走了2.5年最後判了三緩三 緩刑從走出看守所起重新計算 她自己說受了兩遍刑!開庭前審判員送起訴書問她判三年實刑能不能接受 她說看守所多一天都不想呆 要求判緩刑 審判員說緩刑你不合適 她依然選擇緩刑 當然緩刑還要附帶更多的罰金


首先,在看守所羈押的這一段期限,屬於審理案件所必要的期限。每個案件的審理都會有一個期限的。

如果一審被宣判無罪,那麼可以根據羈押期限的長短來申請相應的國家賠償。

如果被宣告緩刑,那麼還是說明法院做出來的是有罪判決,只不過是一個緩刑。緩行考驗期期限是從宣判之日起計算的,那麼你在看守所羈押的這段期間就屬於案件審理的必要的羈押期限是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也不計入緩刑考驗期。


判了緩刑的話,是當庭釋放的,不須要再呆在看守所或監獄了。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意味著四年內你可以和正常人一樣生活,但期間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四年期滿即為刑滿。緩刑期間你如果觸犯了相關規定,那麼法院就可能要求將你重新收押服刑,這時從被刑事拘留那天開始起至判決書下達那天的在看守所羈押時間是算入刑期的,一天羈押時間就算一天刑期。


這樣就不判你緩刑就行了,判你一年零六個月,刑期從羈押之日起計算,要嘛!你在監獄裡再呆幾個月,剛好!就當庭釋放,不就完啦!我們錦衣衛鎮撫司辦案,昭獄從不出冤案!別特么亂想湯圓吃,老想著還能賠你點兒啥的。


被告人被宣告緩刑,一般來說當天就可以被釋放(如一審宣告,採取取保候審,二審宣告直接釋放,不過都要先回看守所辦理相關手續),宣告緩刑後,被告人原羈押刑期沒有意義了。,因為緩刑屬於附條件的對確定的刑期不再執行,自然也不存在刑期折抵的問題。原羈押刑期仍有用的情況有兩種,一是該刑期是一審宣告,公訴機關認為量刑不當提出抗訴,二審法院改判實體刑的,二是在緩刑考驗期間犯新罪,需要撤銷緩刑的,或是發現以前還有犯罪行為沒有被處罰,數罪併罰需要該判實體刑的,在這兩種情況下,原來被羈押的時間會折抵刑期。順便說一下,能判緩刑的條件之一是,該罪行的刑期在三年以下,絕無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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