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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算不算經濟犯罪?有什麼依據?


提問官的問題,也是普及稅務法的問題,??很多網友,不懂、不了解稅務法。

娛樂圈,一提偷稅漏稅,網友們都會拿范冰冰和劉曉慶老師做比較,很多網友都會誤解:當年劉曉慶老師被刑拘了,為什麼現在范冰冰沒有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原因是:劉曉慶老師當年,她沒有足夠的錢補交稅款、或交罰款,所以被刑拘了,後來籌夠錢了,劉曉慶老師就出來了。

范冰冰能及時積極補交稅款,足額交罰款,范冰冰稅務問題已處理完畢。范冰冰不構成刑拘要件。不屬於經濟犯罪。有的人,也不必揣著明白裝糊塗,故意咬牙切齒說些不著邊際的話。

不要一提范冰冰稅務問題,就牽扯劉曉慶老師,兩者情況不同,處理結果不同。

提醒法人代表們,應懂得稅務法知識,財會知識,也好監督其公司的繳稅工作,尤其是女性法人代表。

當年出獄後的劉曉慶老師,頂著各媒體與論的壓力、忍受著被同行的踩,有人曾和劉曉慶老師在一個劇組,一同演過電影的人,也公開在訪談節目說三道四,劉曉慶老師艱難的用自己實力,走過來了,現在她幸福美滿,無憂無慮的工作,生活,是人生的贏家!

對事不對人,對於稅務問題已經處理完畢的范冰冰,不要過分糾纏,不要惡意中傷!有的人,是不是暴露了自己別有用心呢?范冰冰干著她自己的工作,礙著誰了嗎?

可笑,狗皮膏藥貼樹皮,模仿蹭,自擺,自拍,P圖照騙,跳樑小丑,討飯的碗,碎一地!今非昔比!

小編們的文章,不該是翻過來,倒過去,反反覆復,絮絮叨叨,嚼著人家吃剩的饃,是小編們把自己局限了?還是就只有這點兒視野了?

自從去年范冰冰拍《手機2》,她本是劇中的女主角,也不是誰的對號入座對象,結果呢?對於她來講,的確影響很大;也沒見有誰勝利凱旋的?看似兩敗俱傷啊?

女人們,在工作方面,應該多長一個心眼兒,當男人之間有矛盾,男人對付不了男人時,常常會拿女人開刀!遇事周全考慮,防著點。

公平公正,范冰冰與生俱來的美,范冰冰辛勤努力工作的精神,腳踏實地,有條不紊,是她最大的財富根基,經歷風雨的?女生,更加美麗堅韌。

對於沒有補交偷稅,漏稅的人,及時到稅務機關補交稅款,補交罰款吧!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吧!

謝謝提問官!??

( 相信,為這篇逆證的文章,點贊的友友們,都是以愛屋及烏角度,謝謝你們!?????? )


回答,偷稅漏稅,娛樂圈,個體經商戶,以及企事業單位,都必須以法納稅,個人所得稅和增質稅都屬於國家,該交給國家必須交,交過個人所稅,剩餘的錢是自已的,即合理又合法,掙的越多越好,沒有人虧,但是你掙的錢不交個人所得稅,哪么你欺上瞞下,哪就走向犯罪了,定性你貪污罪,法律不能放過,人民不能容忍,輕了判刑,重的無期,甚至死返,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蹲監坐牢還必須交稅,不能依罪頂稅,必須重罰,讓偷稅漏稅人身敗名勒,取消他們在社會上,不許參加任何資格,不管是名星,還是導演,以級從事各種行業一樣同仁,不讓他們在社會上泛濫。


只要法律規定有這個罪名,出現偷稅問題就有犯罪嫌疑。罪與非罪用次數多少和數額大小去區分,尺度把握有嚴格意義上的評判標準,不可能寬泛到沒有底限。

現實操作中發生的一些結果,會讓人們大跌眼鏡。也就會不斷產生這樣那樣無盡的話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代社會,刑不上大夫,是封建殘餘思想的反映,國家制度和法律法規所不允許。

法歸法,理歸理。法是國法,全體國民既要尊國法,又須遵國法,更要明事理,不可以去認死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只是說說而已。

不法之徒偷稅漏稅窺避法律制裁的手段再詭計多端,法制化建設不斷完善,進程不斷加速,即使岀現某些漏洞,他們躲避過初一卻躲避不過十五。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不是不報,時間未到。


「偷稅漏稅」,在過去是指違反稅收征繳法律法規行為的,現在「偷稅」說法已被「逃避繳納稅款」代替。逃避繳納稅款行為屬於稅收違法行為,但並不是所有的逃避繳納稅款行為屬於經濟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逃避繳納稅款罪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按法律規定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實際上逃避繳納稅款行為普遍,逃避繳納稅款數額不多的,稅務機關發現後一般會責令補繳,不屬於犯罪。例如小餐館、小倉買的經營者依法納稅極少,每戶被查實的逃避繳納稅款數額不多,補繳後基本沒事。即使稅款問題達到一定數額(逃避繳納稅款超過萬元),經營者可以做稅務征繳人員工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逃避繳納稅款行為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范冰冰稅案,雖然她逃避繳納稅款數億元,但是她以前未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因此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本人願意回答社會問題,請關注我的頭條號,如果您認為我回答的有道理,請給我點個贊,歡迎評論與互動。


謝謝邀請。婦孺皆知的問題要拿來討論是一件非常滑稽的問題。什麼是犯罪,什麼是犯錯,如果偷稅漏稅不是罪而是錯是想讓人們好好想一想的,想通了也就自然而然可以解釋通了,無非就是一個度,也就是犯罪和犯錯之間的尺度與距離(偷稅漏稅金額)。現在我們大致了解了這個罪與錯之間的距離與尺度比例了,大概在人民幣八億左右!只要不是在罪的前提下,都屬於行政處罰。標題說要有一定的依據,什麼依據?你難道這點都不知道嗎?那麼大的一件事最後處理的結果就是按照現在法律法規處理的依據啊?明知故犯啊。


F冰冰逃稅案件

在聊「偷稅漏稅算不算經濟犯罪」這個話題前,先聊聊今年轟動一時、至今餘溫未散的著名女明星F冰冰被處於近九億的補稅及罰款案件。很多網友很好奇,數額如此巨大,為何F冰冰沒有進去呢?

其實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對逃避繳納稅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3個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

對於第三點「已受行政處罰的」不是簡單理解成已經收到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主要是罰款)通知書,而是將是否積極、及時繳納罰款作為衡量逃稅人有無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斷標準。

從F冰冰整個案件經過看,她應該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至少及時補繳了稅款和滯納金。至於是不是初犯,此前並未曝光過有關F冰冰的逃稅案件,應該可以推斷是初犯。

即便免去了刑事責任,除了補繳巨額稅款及滯納金外,對於F冰冰以後影響也是極大的。先不說人設問題,根據刑法規定「5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到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處罰的除外」,換句話說,F冰冰在往後五年內別再出現類似符合「逃稅罪」量刑標準的逃稅行為,否則下次就沒這麼簡單的補繳稅款了。

概念定義

「偷稅漏稅罪」其實早期叫法,也是一種通俗叫法,2009年新刑法第七次修改時已經將「偷稅罪」修改成了「逃稅罪」,即逃避繳納稅款罪。「偷」的概念是盜竊行為,將別人財產佔據為自己所有,納稅人(自然人或企業)只會逃避應交未交的稅款,不可能去「偷」稅款,這是立法層面的概念性改變,也比較符合事情的實質性。

簡單概括「逃稅罪」就是:「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對於具體量刑標準,刑法有明確規定: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當然了,實踐中納稅人(自然人或企業)逃稅行為還是經常發生的,有的是無意、失誤或不懂稅法造成的,也有的是故意為之,但並非動輒就涉及刑法層面。一般情況下,只要及時補繳稅款及滯納金,未上升到拒繳、轉移資產、毀壞賬冊資料等惡劣行為,根據刑法精神,不會涉及刑事案件。


偷多的如罪但是一定要交8億美元??保護費,偷十三萬判13年有期徒刑或者處以極刑罰款金額超過百萬美元。


范冰冰真是普及稅法的楷模,讓全國人民都知道偷漏稅不過就是補繳加罰款而已,比起掙的錢來講划算的多。還需要驗證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掛嘴上的話今後會不會當屁放了!


偷稅漏稅是犯罪行為!

但是,那要看是誰?范冰冰也偷稅漏稅和一個在農貿市場賣雞蛋的農婦不知道處理結果一樣不?

范冰冰偷稅漏稅幾個億RMB.一個賣雞蛋的農村婦女偷稅漏稅幾毛錢,處罰一樣不?

誰說說看?


連闖個紅綠燈,壓個雙實線都違法!難道稅法不是法?開國際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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